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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来源:本站   作者: 华夏之光小编  阅读:1597次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成都本地网友咨询:

   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四川华夏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解答: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房屋租赁合同遵守一般的合同格式,合同内容应包含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所租赁房屋的情况以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房屋租赁合同不一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房屋租赁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不采用书面形式(如口头承诺)。但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但应在合理期间内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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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华夏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补充: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房屋租赁合同应当解除、并且应当赔偿对方损失。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造成一方损失时,受损失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按照各自过错来分担违约责任。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合同无效后对于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将房屋返还。尽管合同无效,但承租人在租房期间实际使用了违法建筑占有人的房屋财产,应当支付相应占有使用费。因承租的房屋系违章房屋导致合同无效,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退还剩余的租金、押金等合同约定的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六条 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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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25【打印此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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