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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华夏之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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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定离婚协议是双方离婚法律行为的书面依据
《婚姻家庭编》第1076条在规定离婚条件时,强调离婚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登记离婚的夫妻双方有30天冷静期
我国当前的离婚率偏高,对登记离婚的限制较少是原因之一。宽松的离婚政策给草率离婚创造了机会,对维护家庭稳定,保护好子女利益不利。因而,很多人建议规定离婚冷静期,立法予以采纳。《婚姻家庭编》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再起诉期间为分居满一年
对于诉讼离婚,《婚姻家庭编》第1079条在有关离婚理由的规定中,增加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规定。原来在司法实践中通行的规则是,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六个月,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4.离婚后自愿恢复婚姻关系应当进行结婚登记
《婚姻家庭编》第1083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对此,原《婚姻法》第35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5.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以及尊重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的原则
《婚姻家庭编》第1084条特别强调,夫妻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必须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以及尊重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的原则,确认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子女无论由父母哪一方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6.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要考虑照顾无过错方
《婚姻家庭编》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与原《婚姻法》第39条规定的主要内容相同,增加的规则是,夫妻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考虑照顾无过错方,对无过错方适当多分,对有过错方适当少分。
7.离婚时付出较多义务一方对对方享有补偿请求权
《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相比较,原《婚姻法》第40条规定的离婚财产补偿请求权仅限于“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形,本条删除这一限制条件,将离婚财产补偿请求权扩展为一般性规则,使其适用范围扩大。
8.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理由增加兜底条款
《婚姻家庭编》第1091条扩大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增加规定“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增加了适用的弹性,有利于救济受到损害一方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首先是在主观上要有重大过错,应当理解为主观上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其次,在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使其造成了损害。符合这样的要求,就可以请求对方当事人承担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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