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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华夏之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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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单身母亲杨母卖掉名下的房子,置换一套大房子打算将来和儿子一起生活,新房产权证上写明房子为儿子单独所有。2019年6月儿子结婚,婚后儿媳与杨母因日常琐事发生矛盾。此后双方矛盾不断激化,母子关系不断恶化。2019年10月,儿子将母亲的微信拉黑,此后3年多的时间里再未有过来往,甚至连一个电话都没给母亲打过。母亲非常寒心,向东城法院起诉,要求儿子返还购房款370万,以备将来养老之用。
最终,法院认定杨母向儿子支付的370万元应为借贷,判决其返还借款本金370万元。
杨母向儿子小杨支付的370万元款项性质应如何认定?
从法律规定的层面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案中,杨母依据转账凭证及小杨向其外祖母发送的微信记录内容,主张370万元款项系借贷性质,而小杨辩称该笔款项为赠与性质,应对此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关于赠与事实的证明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于赠与事实的证明标准高于一般待证事实,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本案中,小杨并无证据证明杨母明确表达过案涉款项系赠与的意思表示,仅是通过二人的母子关系及款项用于给其购买婚房的事实推定案涉款项系赠与性质。对此,法院认为,小杨在与其外祖母的聊天记录中明确表示“把通州的房子卖了,让我妈拿着她原来卖房的钱再换一个房,我再攒钱买一个房。”这表明小杨同意将案涉370万元款项归还杨母,故小杨主张案涉款项系赠与性质的抗辩意见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赠与事实难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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